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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法院机关内设15个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管理有关事务; 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区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及日常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印章管理和收发及司法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和保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简报、情况反映等工作;负责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

(二)立案庭(挂www.bet365.com.cn官方网站信访办公室牌子)

负责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在本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服刑的减刑案件;对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民事审判庭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七)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及提出错案追究建议;负责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

(八)执行局(副处级)

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

各审判庭除上述职能外,都具有下列全部或部分职能:

1、办理审理中案件的证据交换和审理中的诉讼保全。

2、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的案件。

3、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

(九)书记员科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负责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诉讼档案立卷等辅助性工作;负责书记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调研科

负责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写内部刊物,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文件;负责司法统计;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联系和接待采访法院工作的记者;管理图书、报刊资料;负责本院法官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本院的法制宣传;负责本院编志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政工办公室(副处级)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本院宣传教育,党员、党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有关工作;完成上级法院和区有关部门布置的人事统计工作。

(十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或被害人为未成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负责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和学术研究交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四)知识产权审判庭

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十五)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

()负责审判流程管理;

()负责审判质量管理;

()负责审判绩效管理;

()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

()总结审判经验,进行案例指导;

()其他审判管理事项。

 

二、下设直属行政单位

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科级)

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负责检查、监察本院枪支、弹药的使用;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遣;协助有关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下设事业单位

成立荔湾区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为区法院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负责院的基建、维修、房屋、膳食、清洁卫生、办公用品、装备、车辆、安全保卫、接待服务、环境绿化等后勤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