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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须知

发布时间:2014-05-27 16:08:20 来源: 作者:

 访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法院信访室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审判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三、多人反映相同内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影响审判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产,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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