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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21 15:13:47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增强信访案件处理的公信力,从根本上促进涉诉信访问题的公正解决,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及时高效原则;

(四)便民利民原则;

(五)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原则。

第三条 听证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涉及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当事人无提起上诉而提出信访事由,经本院释明答疑后,信访人仍继续信访的;

(二)信访人对本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有可能激化矛盾的涉诉信访案件;

(四)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经处理仍未息诉罢访的案件;

(五)经本院申诉复查,认定案件处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的;

(六)本级或上级政法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条 立案庭根据信访当事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确定听证案件受理范围。

属于听证案件受理范围的,应自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编立听证案号,并于立案次日转交涉案部门办理。

第五条 听证工作组织

(一)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负责组织听证组听证。听证组成员必须是单数。听证主持人由庭、局领导担任;其他组成人员必须具备法官资格;

 

(二)立案庭负责协调涉案部门听证,安排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发出公告,并通知信访人;

(三)联合听证。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实行联合听证,由涉主要争议焦点的部门主持听证,其他涉案部门参与听证工作。

第六条 听证的程序

(一)听证准备

1、听证组研究和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整理出争议的焦点或反映的突出问题;

2、确定听证参加人。

(二)听政

1、介绍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

2、宣布听证纪律;

3、告知信访当事人的权利;

4、概述争议的焦点;

5、信访人说明诉求及理由;

6、案件承办人公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处理的

结论及其法律根据;

7、参与人发表意见。

(三)评议与结论

1、进行评议。听证组要对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由和争议的焦点,特别是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和在原执法环节已经提出但未被采信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议。

2、作出结论。听证组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结论。

(四)听证结论的落实。

1、听证评议后,认为案件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证据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的,向信访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处理意见。

2、认为案件的处理可能有错的,可提请院长处理。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向信访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听证组应在听证工作完成后7日内将全部听证资料整理、装订、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立案庭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听证工作自立案次日起30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期15日。

第九条 本规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于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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