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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30 11:00:5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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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审判实务暨立案调解工作的措施

(2007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全市两级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暨立案调解经验交流会》工作会议精神,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

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等部门要认真学习省法院关于《大力推动立案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为构建和谐广东提供司法保障》的报告和广州市两级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暨立案调解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对本院在开展“窗口”建设、立案调解、判后释法答疑和涉诉信访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省、市法院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建设

要认真落实我院《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和《信访工作规定》,把好立案关,热情、耐心地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

(一)立案法官要增强“五种意识”(即增强法治意识、增强敏感意识、增强大局意识、增强效率意识、增强为民意识),坚决把好立案入口关,提高立案窗口工作效率。

1、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主管范围、管辖依据和受理条件,对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法律关系、起诉证据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2、对于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的“三暂缓”的案件、法轮功人员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双规”人员对纪检部门提起的诉讼等各类案件,一概不予受理;

3、对于矛盾尖锐激烈、影响大的群体性事件,立案人员要特别重视并加强诉讼指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引导并做好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指引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要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工作,控制当事人的过激情绪,防止矛盾激化。

4、要严格执行有关立案期限的规定,在期限内及时立案。严格执行首问首接负责制,要耐心、热心、细心接待当事人,及时对当事人的起诉要求作出程序性处理,禁止久拖不立现象的发生。对不符合条件的事项,要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能简单回绝或推诿。

5、要继续认真落实省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措施,为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加强信访窗口管理,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来访和信访。

1、信访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一是要保证信访人员到位;二是要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来访或信访提出的事项。信访员能当即解答或解决的应作出解答或解决,不得推诿。

2、确需有关庭、局负责人或经办法官处理当事人来访提出的事项的,信访员应及时通知有关庭、局负责人或经办法官予以接待。有关庭、局负责人或经办法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或及时处理当事人来访提出的事项。

3、有关庭、局负责人或经办法官确因工作原因未能接待来访当事人的,信访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应对来访当事人提出的事项作好记录,及时转办。

4、有关庭、局负责人或经办法官接到转办来访、信访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认真、耐心解答或及时解决当事人提出的来访、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立案(信访)部门。

5、信访员要认真落实来访、信访案件的登记、转办、跟踪、和督促,及时掌握来访、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

三、大力开展立案调解工作

要认真落实我院《立案调解工作实施细则》,按照立案调解的流程管理规定,开展立案调解工作。

(一)立案庭要做好立案调解的宣传工作,通过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立案调解具有及时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让当事人有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大限度地缩短诉讼周期。

(二)立案庭要按照立案调解的流程管理的规定,在立案后十日内,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工作。

(三)立案庭要积极与本院各业务部门加强联系,对立案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做好案件的流转和衔接工作。

四、认真开展判前说法说理、判后答疑工作

要认真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一)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上要体现判前说法说理工作。

1、立案时要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告知诉讼风险,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

2、庭前要做好证据交换指导工作,详细记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项,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申请。

3、审理时要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准确把握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纠纷。

4、对争议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切实做好判前说法说理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5、审判、执行部门要继续坚持进行调解工作,把说法说理贯穿于调解过程中,正确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解率。

6、裁判文书要全面阐述诉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审理过程,依据事实、法律和常理,对当事人争议的所有焦点问题进行透彻说法说理,公正评断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详细说明支持或不主持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事项明确。

(二)判后释法答疑工作要切实贯彻首问首接责任制,立案(信访)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要互相配合。

1、案件宣判后,法官应主动询问当事人对裁判有何疑问;当事人就裁判提出疑问的,法官应耐心听取,认真加以解释和说明,并作好记录。

2、当事人到访要求经办法官对其已结案件进行答疑的,立案(信访)部门接访后,能当即答疑的应作出答疑,不得推诿。

3、确需经办法官答疑的,立案(信访)部门应及时通知经办法官予以接待答疑;经办法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和耐心答疑。

4、经办法官确因已安排开庭、合议等工作未能接待当事人的,立案(信访)部门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作好记录,及时转办。

5、经办法官接到转办的判后答疑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事人作出答疑及作好书面记录,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立案(信访)部门。

6、立案(信访)部门要认真落实判后答疑案件的转办、跟踪、和督促工作,及时掌握判后答疑案件的处理情况,并通过信息网络建立判后答疑案件档案。

五、认真做好涉诉信访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

要认真落实我院《关于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纪要》,立案(信访)部门与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全力解决好涉诉信访工作。

(一)立案(信访)、审判、执行法官首先要办好每一件案件,保证质量,同时要向当事人做好判后释法答疑工作,从源头上堵截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立案(信访)、审判、执行部门、审判、执行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树立大信访意识,认真抓紧抓好排查工作。院庭领导、法官要敏感地、及时地发现涉诉信访的苗头,特别是涉及人数众多、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涉诉信访,要及时通报和报告,及时启动大案要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采取措施化解,防止案件矛盾升级。

(三)立案(信访)、审判、执行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联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提高初访案件的解决能力,避免来访人因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反复信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或发生重大事件。

(四)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制和监督、责任追究制。

1、落实“五定、五包”领导包案制度。

(1)按照“一案一策”做好解决方案。

(2)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预案。

(3)按照“五定”的要求(即定责任部门、定承办人员、定解决方案、定结案时间、定结案标准)落实责任。

(4)对重大疑难案件,启动领导包案制度,落实“五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疏导教育、包结案、包息诉罢访)。包案业务庭的分管院长及庭长为包案领导负责审批事宜。原案件的经办人为承办人,或者由庭长指定承办人。负责了解上访人上访的原因,针对其上访的原因对该案进行审查调处,逐个击破,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未依法妥善处理不放过,未息诉罢访不放过,并将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上报区委政法委、信访办、中院立案庭等。

2、落实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立案(信访)部门要重视掌握当事人对处理涉诉信访或排查问题的投诉情况,及时向院领导、相关部门汇报或通报。

(2)纪检监察部门要检查、监督立案(信访)、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处理排查问题的情况,及时处理当事人对处理涉诉信访或排查问题的投诉。

(3)对涉诉信访或排查问题处理不当、不力,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或发生重大事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好涉诉信访档案。立案(信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工具和技术,认真使用信访信息网,提高处理信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要把处理信访的法官、接受信访的时间、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电话、反映问题的简要情况、处理意见和方式、办结时间和结果等基本信息登录信访信息系统,建立好信访档案。

(六)建立信访月报工作制度,立案(信访)部门每月通报信访处理情况,促进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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