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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56号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6:3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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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56

朱惠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树登诉被告朱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56-1号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告朱惠明名下广州市荔湾区富力路28号1109房60%的产权份额。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构成合同违约,应马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0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楼价209万元的百分之十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9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5.9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57169:00在本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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