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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7号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5:3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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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7

严章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诉被告严章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就广州市龙津东路历荣新街9号二楼房屋的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及同住人员迁出该屋,将该屋的使用权交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56259:00在本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联系人:林惠卿、蒋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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