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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66号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3:5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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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荔法民三初字第966

关能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荣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你及同住人员立即迁出广州市荔湾区光复中路397号1梯811房,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管业;2、要求你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为89685.84元;3、要求你承担本案受理费用。本案定于20151013上午9点在本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  月   日

联系人谭碧婷、马晴  

联系电话:83006141、83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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